中國職業資格認證的法律、法規及文件介紹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就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我國人力資源開發的一項戰略措施,是一種特殊的國家考試,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對技術技能、人才的資格認證制度。它對于職業教育改革、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力市場建設、促進經濟發展都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無論是黨中央、國務院還是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管理部門,近年來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文件,現將部分摘錄如下:
· 1993年黨在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制訂各種職業的資格標準和錄用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兩種證書制度。
· 1994年,勞動部、人事部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中明確: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種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是個人做好該職業工作的依據,是個人工作能力與將來可能取得工作業績的一種價值標志。
· 1994年《勞動法》第八章第69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 1996年《職業教育法》規定:'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并明確'學歷證書、培訓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的憑證。'
· 同年(199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貫徹實施職業教育法的通知》明確指出,職業資格證書要作為職業介紹機構擇優推薦就業和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憑證。
· 1998年,國家教委、國家經貿委、勞動部在《關于實施<職業教育法>加快發展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中做了詳細說明:'要逐步推行學歷證書或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兩種證書制度。接受職業標準,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考試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職業資格證書。學校教育的學生,經所在學校考試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對職業學校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要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等級職業技能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從事相應職業的憑證。'
· 1998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勞社部發[1998] 18號《關于對引進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加強管理的通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從1999年開始對引進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其發證機構進行資格審核、注冊,并實施相應的管理和監督。其中,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開展職業資格證書考試發證活動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機構、有關法人團體以及國際組織,必須與中國的職業資格證書機構、有關行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其它相應機構合作,不得單獨開展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和發證活動。其中第六條規定:經審批和注冊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可等同于我國相應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的效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定期公布通過審核注冊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其機構的名單。未經審核和注冊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機構不得開展此類活動,其證書不能作為上崗和就業的依據。
·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指出:要依法抓緊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明確對各類勞動者的崗位要求,積極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堅持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就業制度。地方政府教育部門要與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協調,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制度。
· 1999年9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在職業培訓工作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若干意見》中明確:進一步加大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力度,逐步實現職業資格證書與學業證書并重,職業資格證書與國家就業制度相銜接,逐步建立起與國家職業資格相對應,從初級、中級、高級直至技師、高級技師的職業資格培訓體系,并使之成為勞動者終身學習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 2000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確定90個工種(職業)必須持證就業,嚴格實行就業準入制度。
· 2000年12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大力推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的若干意見》中明確,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制度,是我國勞動力資源開發的重要舉措。并提出,'十五'期間推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是:以落實就業準入政策為切入點,在推進職業技能鑒定社會化管理的進程中,堅持行政管理與技術支持相結合,堅持嚴格質量控制與進一步擴大職業鑒定的覆蓋范圍相結合,大力提升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認可程度,促進職業培訓制度與就業制度和企業勞動工資制度相互銜接,使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在市場就業和引導勞動者素質提高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