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企業人才入戶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本市人才隊伍結構,進一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促進人才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關于做好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的意見》(粵勞社發〔2008〕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人才是指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精通業務、適應本市經濟發展需要并在崗位上做出積極貢獻的企業中高層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現的人才。
本辦法所稱入戶是指非本市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本市。
按本辦法規定入戶的企業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產業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對企業人才遷入進行計劃調控。
第四條 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負責企業人才入戶的組織管理工作,下設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負責企業人才入戶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年度企業人才遷入計劃,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勞動部門負責根據企業人才遷入調控計劃和產業發展政策制定遷戶職業工種目錄,負責企業人才的職業技能資格考核審驗工作。
市人事部門負責企業中高層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現的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與經營管理人才的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驗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企業人才入戶手續。
市社保、經貿、工商、稅務、科技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本辦法協助做好企業人才入戶工作。
第五條 企業人才入戶應當遵循以引進高素質人才為核心,以在本市有穩定工作和居所的暫住人口優先為原則。
第六條 在本市登記注冊并依法經營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企業人才入戶:
?。ㄒ唬┥弦荒甓燃{稅額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二)上一年度出口創匯額2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ㄈ┙浵嚓P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產品的企業;
?。ㄋ模┪沂兄卮蠼ㄔO項目或高新技術開發項目需要引進相關人才的企業。
第七條 未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或其他用人單位,需引進持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員工以及企業生產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 由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審批。
第八條 申請入戶的企業人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诒臼杏蟹€定居所(擁有房產、租住或者在單位宿舍居住等),已辦理暫住證或者居住證;
(二)身體健康;
?。ㄈ┓嫌媱澤?;
(四)無違法犯罪和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ㄎ澹┘{入就業登記,簽訂勞動合同;
?。├U納社會保險。
第九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并且具備下例條件之一的企業人才,核準辦理遷戶:
?。ㄒ唬┮讶〉脧V東省勞動保障廳頒發的《技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年齡45周歲以下;
?。ǘ碛袑@l明或專有技術成果,年齡45周歲以下;
?。ㄈ┚哂写髮;蛞陨蠈W歷,在企業中高層領導崗位任職滿3年或以上,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年,年齡40周歲以下;
(四)持有高級技工學校學歷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校畢業生,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年,年齡40周歲以下;
?。ㄎ澹┮讶〉脧V東省勞動保障廳或東莞市勞動局頒發的《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年,年齡40周歲以下;
?。﹨⒓訃液褪÷殬I技能競賽獲三等獎以上,參加本省地級以上市職業技能競賽獲二等獎以上,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3年,年齡40周歲以下;
?。ㄆ撸┥暾埱斑B續3個納稅年度在本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5萬元,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5年,年齡40周歲以下;
(八)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同意,其他緊缺急需的具有大?;蛞陨蠈W歷的專業技術與經營管理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超過10年,并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年齡40周歲以下;
?。ň牛┇@得市委、市政府或廳級以上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年齡40周歲以下;
(十)已取得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或東莞市勞動局頒發的《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本省戶籍的須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5年;外省戶籍的須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0年;年齡35周歲以下。
第十條 申請人員年齡超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但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超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其超出的繳費年限可抵減年齡。但申請時不得超過48周歲。
第十一條 企業人才入戶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髽I條件審核:
1、申報。申請企業向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提交《東莞市企業人才遷戶申請表(企業)》、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合法有效的出口創匯證明或者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和納稅證明(屬市列重大建設項目、高新技術、民營科技等企業還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認定文件或證書)等相關材料;
2、受理。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將申請表及材料退回申請企業并告知其補充有關材料;
3、核準。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查工作,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核準其辦理申請,并函復申請企業。
(二)入戶人員條件審核:
1、申報。企業向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提交《東莞市企業人才入戶申請表(個人)》、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參保證明、勞動合同、暫住證(或居住證)、體檢表、戶口遷入部門同意入戶證明,以及能夠證明本人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相應條件所需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完稅證明、企業任職證明、榮譽證書、獲獎證書、專利、發明、專有技術證書等相關材料。
2、受理。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納入年度計劃預排序;對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將申請表及材料退回申請企業并告知其補充有關材料;
3、核準。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按受理排序,在申請當年年度計劃內的,簽發《東莞市企業人才入戶卡》,超出年度計劃的,納入下一個年度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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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憑復函、《東莞市企業人才入戶卡》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二條 遷入的各類企業人才及其隨遷人員,其戶口可遷入穩定居所單獨立戶或遷入用人單位的集體戶,不能單獨立戶或所在單位暫不能入戶的,可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遷入所在地新型社區或其他經同意遷入的集體戶。其子女入托、入學,按本市戶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第十三條 遷入的各類企業人才均按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企業人才遷戶審理辦公室舉報弄虛作假騙取入戶資格的企業和個人。
弄虛作假騙取入戶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企業辦理資格或個人入戶資格,在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戶。
第十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才入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 6月30日。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11日發布的《東莞市企業人才遷戶暫行規定》(東府〔2006〕83號)以及2007年8月8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東莞市企業人才遷戶暫行規定〉的通知》(東府〔2007〕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