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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實施2013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解讀

          時間:2015-11-26 09:11 來源:東莞人力資源網

                 東莞最低工資即將在5月1日實行,很多人事同行都不理解最低工資要怎么計算,那么這篇文章你們要細細品讀了。

            我市已經公布2013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執行。為幫助全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更好地了解新標準、貫徹新標準,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對2013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解讀如下:

            一、我市2013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在什么范圍內實施?

            從2013年5月1日起,我市實施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企業職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10元,折算日工資為60.23元,折算小時工資為7.53元;非全日制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新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包括:1、全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可否納入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傳統意義的包吃包住在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中如何理解?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對于“包吃包住”的理解:

            1.如用人單位把“包吃包住”作為企業的一項福利制度,則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其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亦不受影響。如果將來企業因經營等其他原因需要勞動者承擔一定的吃住費用的,雙方可協商一致辦理。

            2.企業已明確勞動者在企業吃住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且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的時候一并扣除的,那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假設勞動者領取最低工資1310元/月,吃住費用是210元,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時一并扣除,那么該勞動者領到手的工資是1100元。這種情況并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五、未提供正常勞動是否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勞動者因曠工或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2013年5月才發4月的工資,那么4月的工資需要按新標準調整嗎?

            2013年4月的工資不屬于新標準調整范疇。從2013年5月1日開始,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獲取的勞動報酬應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2013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后,加班工資不能低于多少?

            假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等于最低工資標準,那么,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即:7.53×150%=11.30(元);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7.53×200%=15.06(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7.53×300%=22.59(元)。

            八、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工資是否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是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應當享受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九、2013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后,用人單位應貫徹落實哪些工作?

            1.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2.企業工資未符合131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的,要按規定和在2013年4月底前作出調整計劃,確保支付2013年5月份工資時符合最低工資標準要求。

            3.企業在內部調整工資標準和工資結構時,要堅持依法和合理的原則,要充分征求員工意見,向員工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加強溝通,協商一致,避免影響企業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

            4.企業應該根據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情況,在切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面向勞動力市場,參照本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好企業薪資結構調整,使企業工資向勞動力市場回歸,以提高企業用工的市場競爭力。

            十、勞動者如何保護工資合法權益?

            1.日常注意事項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按規定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續;妥善保存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支取工資原始記錄等資料。

            2.維權注意事項

            冷靜克制,理性維權,能夠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解決的,盡量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依次逐級向村(社區)人力資源服務站、鎮街人力資源分局、市人力資源局反映訴求。

            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固定電話或手機撥打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服務熱線12333進行咨詢和反映訴求。